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06 点击次数: 新闻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 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